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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保险公司向经侦部门报案称,公司在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当事人的病历上有涂抹修改的痕迹,怀疑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为当事人通过篡改病历记录进行保险诈骗。

年的9月,犯罪嫌疑人S在南汇工业园区附近发生车祸,医院看病。出院后的一天,她去配药,遇上了犯罪嫌疑人Z,Z上前与她搭讪并了解伤情和事发经过,表示可以帮其理赔。

S就将自己的资料全部交托于Z。而犯罪嫌疑人Z却称,自己压根不认识S,是S自己打电话找的他们。

而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S回忆受伤经过,并没有昏迷,就是浑身疼。而S在采访过程中却又言辞凿凿称自己车祸当下确有昏迷、脑震荡等症状。

ZH与Z看了病历记录后,向S解释称这种伤情除了医药费外,顶多只能赔到1万多,如果要多赔得多,只有找医生对病历做修改。

在急诊医生不能修改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ZH就找到了医务处,找医生将原本"无昏迷"改成了"有昏迷",另外增加了"脑震荡"等一些内容,加盖了医务科的章。

Z随后还陪同S去做了伤残鉴定,认定S为10级伤残。后经调解,跟保险公司达成谅解,约定赔偿8万多块,除去律师费元律师费,ZH与Z从中各抽取元劳务费,而ZH和Z认为:当事人S觉得自己获得的赔偿少了,因此曾经向两人抱怨过。

犯罪嫌疑人Z某称:“一般性收佣金是10%,熟悉的客人收5%或者8%都有的。做的时候最好是达到伤残,钱可以多一点。”而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审核时,发现其中疑点重重,遂向警方报案。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介绍:医院的医生、工作人员在修改病历的时候存在一个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第一,医院的病历修改的要求进行相关合同上的一个修改,比如没有用红笔进行取消、没有进行相对修正等;

第二,在修改病历的时候,修改的工作人员应该去找当初接诊的医生进行核实情况以后,才能对病历作出修改;

但是,检察官发现本案中涉案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一个核实的情况。在这两个情况下,又基于其中第三被告与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私人的关系。在这么一个人情的驱动下面,他在没有进行前两步规范性操作的情况下,帮第一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病历修改,最终导致了对案件的整个走向产生了一个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采取伪造验伤通知单、篡改病历的方法,得以被鉴定为交通事故10级伤残,当事人依据这些虚假证据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调解,最终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伤残赔偿金共计8万多元,构成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需要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相互串通或者伪造证据的方法,借助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于法院目前已经做出的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准备执法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另一方面,相关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一方面从民事角度可以对他进行罚款、拘留;刑事方面构成犯罪的话,以相应的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医院修改病历,从而导致理赔数额的变更。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医生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于是,医院发出了检察建议。

医院操作要规范,首先是在原始病历的书写上争取用打印的方式替代手写的方式,从源头杜绝修改病历的情况的产生。

第二,医院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第三,医院方面加强整个整改、制度规章方面漏洞的梳理,要求他们加强和病例有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病历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个规范性操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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