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脑震荡 >> 脑震荡检查 >> 大瑞鑫计划书讲解
长白癜风该怎么办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7707186.html
  

大瑞鑫是中国人寿在今年两会后,快速响应国家号召推出的+时代钜惠大保险,这是一款目前寿险市场最前沿的全能产品----大瑞鑫,集重疾、养老、教育、理财、意外于一身。

  

它拥有行业领先的50种重疾和10种轻症保障以及高额意外保障,同时加入了高残理赔的功能。对投保人高残和身故还可以豁免保费。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保险生存金,60周岁(65周岁)后还可以领取高额的养老金,85周岁领取超额的满期金,年年享受分红金,四金合一还能进入超级金账户,产生月复利计息的高额回报和双倍意外保障,真是拥有瑞鑫,别无他求。

  

投保条件

投保范围:出生28天到60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缴费方式:5年、10年、20年

  

保障描述

一、年金

60/65周岁前,第三年起每年保额3%;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保额7.5%至84周岁。

  

二、满期金

85岁满期,返还保额的3.5倍;

  

三、重疾金

等待期后罹患50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额3.5倍。

  

四、轻症金

罹患10类特定疾病,给付保额15%,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金

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3.5倍。

  

六、身故金

18岁前身故按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18岁后身故按3.5倍保额给付。

七、豁免保障

可附加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八、高额意外保障:

可附加长期意外ABCDE意外身故最高十倍保额;

九,红利金

每年享受中国人寿不确定的红利分配;

 

十、金账户理财

生存金、满期金与保单红利可转入万能账户;

注:以上均为描述,详细以正式条款为准!

  

版瑞鑫产品特色

1.固定返还多

60/65岁前返还3%,后返还7.5%至84岁。

  

2.浮动收益高

生存金、满期金、红利金全进万能账户保值增值;

3.疾病范围广

50种重疾+10种轻症,市场领先;

  

4.意外保障高

5款菜单式的意外产品,随便选择,最高保额10倍赔付;

5.豁免责任优;

投保人身故、高残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体现保险真谛。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保障范围内的五十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国寿大瑞鑫保障的疾病范围

承保的50种重疾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四十六、胰腺移植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0种特定疾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kjmd.com/zzysm/14566.html
------分隔线----------------------------